台灣運動分析網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2021-07-11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
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
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
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具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
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遴選之正(備)取經銷商,得
於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應負責經銷商關於運動彩券銷售及其他教育訓練;其相關計畫,
由發行機構訂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
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
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具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
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遴選之正(備)取經銷商,得
於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應負責經銷商關於運動彩券銷售及其他教育訓練;其相關計畫,
由發行機構訂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外,得利用
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
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交易糾紛之處理。
四、洗錢行為之防制。
五、投注成癮之預防。
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
程序事項。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
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
危害。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
券業務,應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
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
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並應擬具相關作
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前項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相關事項。
二、投注者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交易糾紛之處理。
四、洗錢行為之防制。
五、投注成癮之預防。
六、其他與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有關之作業
程序事項。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並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使透過電話、網際網路及其
他電訊設備購買運動彩券者得知悉相關風險及過度投注行為對身心健康之
危害。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
券業務,應建立身分檢核機制,並建置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
統,以確保交易紀錄得於日後取出查驗不受竄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二、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六、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
七、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
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
八、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亦得處以
前項之罰鍰。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
二、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
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六、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
七、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
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
八、經銷商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亦得處以
前項之罰鍰。